海南老年网

十大旅居基地

海南省老龄养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海南省老龄养生协会
  第二条 是由广大从事老龄养生业的专家、学者、中医养生工作者、企业、科研机构、疾病防治机构,自愿结合组成的全省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全心全意为全社会广大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服务。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老龄养生事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发展老龄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海口市滨江路76号福建大厦19层。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各项公益活动,向社会普及老龄养生科学知识。充分利用海南优越的环境开展老龄康体养生、旅居养生、疗养保健等活动,为老年人和养生机构提供康体养生、康体服务。
  2、组织养生保健专家、学者、相关疾病防治机构,开展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的科普教育。提高老龄人的自我养生意识和能力。
  3、为相关老龄养生产品企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
  4、组织开展老龄养生课题研究,并围绕老年健康长寿、老年保健疗养服务、康体养生产业等事项开展论坛。
  5、交流老龄养生及养生保健的新理论、新方法。
  6、积极开展健康养生培训咨询活动,帮助和提高养生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7、积极与国内外养生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专家学者取得广泛的联系,建立老龄养生信息网络,为全社会老龄养生事业服务。
  8、承办老龄养生产业会议展览、养生项目推广、养生产品推广、兴办实体、创建老龄度假养生示范园区、社区(基地)、老年养生公寓等。
  9、协助当地政府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社区内老龄养生、休闲度假的信息问题,为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10、承办政府部门和主管部门委托各项工作。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有志于老龄养生业研究工作的热心人士、志愿者经申请,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成为本协会会员,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职能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凭会员证在康体养生、疗养院、会员单位的宾馆,享受会员优惠价。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一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会议和活动,常务理事半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机构;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的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
  70周岁,副会长(副理事长)可兼任秘书长;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方代表人。(如印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行驶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4、提名副会长(或副理事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个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较历史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本协会办事机构干部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的产生的罢免:
  1、本协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再监事会任职)。
  2、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协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利息;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能用于分员的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环节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籍贯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修改,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总之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